有人說婚姻關係中應該要由雙方共同決定,而不是女性單方面決定,首先這條法律本來就不影響「要不要溝通」這件事,在關係健全的婚姻內這樣的重大決定本來就是會溝通的。
問題在於溝通後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尤其是女性在婚姻中為較弱勢的一方意見無法表達的極端情況,例如婚內強暴、男性惡意杜絕所有避孕手段等等,這個時候誰可以握有生下來的最終決定權?
何況現行法令在孕期中實際負擔了風險、影響身心健康、承受後遺症甚至可能死亡的女性並沒有選擇不要的權利,卻是沒有風險的男性實務上透過拖延可以單方面決定生產的。
至於離婚就不會受到該法限制、或婚內強暴也可以提起告訴的說法也是不切實際的。
離婚同樣需要配偶同意,配偶都不同意人工流產的情況下,配偶更不可能會配合離婚,而若要提起離婚或婚內強暴的告訴,這些司法程序都不會是在孕期內可以完成的,緩不濟急,如果還要更深入探討女性為什麼不先離開失能的婚姻,這背後的可能性太多了,而移除配偶同意權可以成為這些弱勢女性的最後一道防線。
接下來是配偶的知情權,配偶人知情權如果要落實到實務上,最後強制醫療院所先取得配偶知情的證據才能執行的話,依舊只有配偶同意的狀況才有可能取得相關證明,形成變相的配偶同意權,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情況下還是應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為優先。
這裡個人認為可以討論的另一個可能性是由政府在執行後通知配偶,但怎樣才是有效的通知方式可能需要更完善的設計。
最後是如果女性可以單方面決定墮胎的話,男性是否也可以拋棄養育義務的議題。
這個提案主要關乎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現在法律上胎兒在生下來之前都還不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然人,是否墮胎也應該是女性行使身體自主權的決定。
但養育義務是針對已經出生的自然人,而養育孩子本來就是男女皆有的性行為風險之一,應與女性決定如何對待自己的身體無關,也與是否有婚姻關係無關。
如果真的認為需要立法配套讓男性可以於女性不願意墮胎的時放棄義務的話,這實質上應該是違背了新生兒的利益,個人覺得不太可能能夠推動,也會增加修改優保法的阻力。